湘人社函〔2019〕34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8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核验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相关行为,现就做好2018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内容
各地要全面对本辖区内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情况进行核验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指导和督促劳务派遣公司进一步突出公益性,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核验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登载信息和其他基本信息;
(二)劳务派遣单位《2018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见附件1)有关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四)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用工比例变化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六)劳务派遣单位劳动报酬支付和落实同工同酬情况;
(七)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八)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九)劳务派遣协议订立及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履约情况等;
(十)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情况;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培训制度,对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十二)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劳务派遣相关法规政策和用工动态的掌握情况等;
(十三)劳务派遣单位接受行政处罚和奖励情况;
(十四)其他相关情况。
二、核验方式、程序和时间安排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核验计划,按照组织申报、书面核验、现场抽查、结果公示等流程对本行政部门许可(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和辖区内的用工单位进行监督。
(一)组织申报阶段:2019年3月份,各地要组织劳务派遣单位申报2018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书面报告。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全面、真实、准确填报2018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并将书面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加盖公章)在2019年3月31日前提交给准予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经营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应独立向业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备案和书面报告材料。
(二)书面核验阶段:2019年4月,各地集中对已许可(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2018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进行书面核验,发现问题下发《劳务派遣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附件2)或《劳务派遣用工风险提示函》(附件2),并指导督促单位依法整改。对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对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用工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记入诚信档案,并通报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近三年基本无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公司,要引导其退出劳务派遣市场,在原行政许可到期后,不再延续,并指导其和用工单位共同采取措施,妥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对少数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可能出现的规模裁减人员或退工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规范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就业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三)现场抽查阶段:2019年5月,各地要根据劳务派遣单位书面核验情况,及时采集本辖区劳务派遣单位及业务检查工作人员的信息,实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事项名录库的信息采集和动态更新,随机抽取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现场核验,抽查比例不低于已许可(备案)劳务派遣单位的20%。省厅也将抽查部分市州和劳务派遣单位。
(四)结果公示阶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及时汇总情况,分析核验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风险隐患,参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核验结果参考标准(试行)》(附件4),结合本地实际作出核验结果,有针对性地研究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的具体措施,提升监管水平。2018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结果要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并通过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公众号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住所和经营地址、核验结果和备注等。2018年核验结果和公示电子文档请于2019年6月底前报省厅,省厅汇总后将集中公布全省劳务派遣单位核验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并加强与总工会、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单位的协调,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管。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通过核验,全面掌握本辖区内劳务派遣用工情况,指导和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和突出公益性,帮助用工单位进一步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核验工作总结和加强劳务派遣监管的建议等情况要书面报告省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三)营造氛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管理人员、劳动者的培训,引导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劳动者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我省的相关配套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联系人:王俊 李平 0731-84900062
电子邮箱:hnldgx@sina.com
附件:1.2018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样本)
2.劳务派遣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样本)
3.劳务派遣用工风险提示函(样本)
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核验结果参考标准(试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2月2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关系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9年2月25日印发
附件1
2018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
报 告 书
报告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2018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和《劳务派遣情况汇总表》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分公司应将年度经营情况向备案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2、以下证件和材料一并报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当场退回。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劳动用工备案证明;
(四)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包括工资支付清单、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费发票清单);
(六)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参加工会的情况;
(八)建立培训制度,对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九)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十)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表1
劳务派遣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
|
许可证号: |
|
注册资本:______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护照 |
居民身份证 号码 |
|
企业性质 |
□国有 □民营 |
联系人 姓名 |
|
联系人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营业收入(万元) |
|
利润总额 (万元) |
|
服务用工单位数 |
(数据截至2018年12月底) |
劳务派遣工 人数 |
(数据截至2018年12月底) |
公司住所 |
____市______区(县、市)_____________________(街道) |
邮编: |
|
公司实际经营地址 |
____市______区(县、市)_____________________(街道) |
邮编: |
|
经营场所性质 |
自有 ________平方米
租用 ________平方米 |
经营场所 租用协议的 租期 |
___年__月__日至
___年__月__日 |
|
|||
社保证号码 |
|
||
上级主管单位(母公司) |
(若没有,填“无”) |
||
营业执照上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营业执照的 发证机关 |
|
公司是否 从事职业 中介服务 |
□是 □否 |
公司开始从事 劳务派遣的日期 |
年 月 日 |
公司是否 已建立工会 |
□是 □否 |
公司网址 |
http:// |
表2
劳务派遣公司下属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和分公司情况表
序号 |
子公司(分公司)名称 |
登记注册地址 |
负责人姓名 |
负责人联系电话 |
邮编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
|
|
10 |
|
|
|
|
|
注:填写本表时应包括劳务派遣公司在外省市开设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和分公司。
表3
用工单位情况表(一)
(截止2018年12月底数据)
公司 主要服务的 用工单位 所属行业分布 (打√多选) |
□ 采矿业 □ 制造业 □ 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建筑业 □ 批发和零售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住宿和餐饮业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金融业 □ 房地产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教育业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
公司服务的 用工单位总数 |
_________家 |
其中: 湖南省内 用工单位数 |
________家 |
公司管理劳务派遣的员工人数 |
________人 |
劳务派遣工总数 |
________人 |
用工单位 性质 |
用工单位性质 |
用工单位总数 |
劳务派遣工总数 |
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家 |
人 |
|
②私营企业 |
家 |
人 |
|
③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 |
家 |
人 |
|
④股份制公司 |
家 |
人 |
|
⑤国家机关 |
家 |
人 |
|
⑥事业单位 |
家 |
人 |
|
⑦社会组织 |
家 |
人 |
|
合计总数 |
_________家 |
________人 |
注:1.填写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时,不包括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的派遣员工人数;
2. 合计的用工单位总数与公司服务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
3.合计的派遣员工总人数与公司派遣员工总人数相等。
表4
用工单位情况表(二)
(截止2018年12月底数据)
序号 |
用工单位名称 |
劳务派遣员工人数 |
|
1 |
|
人 |
|
2 |
|
人 |
|
3 |
|
人 |
|
4 |
|
人 |
|
5 |
|
人 |
|
6 |
|
人 |
|
7 |
|
人 |
|
8 |
|
人 |
|
9 |
|
人 |
|
10 |
|
人 |
|
11 |
|
人 |
|
12 |
|
人 |
|
13 |
|
人 |
|
14 |
|
人 |
|
15 |
|
人 |
|
16 |
|
人 |
|
17 |
|
人 |
|
18 |
|
|
|
19 |
|
|
|
20 |
|
|
|
用工单位合计总数 |
_________家 |
派遣员工合计总人数:________人 |
|
注: 1.用工单位合计总数与用工单位情况表(一)中的用工单位总数相等;
2.派遣员工合计总人数与用工单位情况表(一)中的派遣员工总人数相等;
3.此表不够填写时,请另行加页。
附件2
劳务派遣监督检查
整改通知书
(样本)
(劳务派遣公司):
在进行2018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时,经查证相关书面材料(现场核查),确认你司存在“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条第 款“ ”的规定。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司在2019年 月 日前整改到位;如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规定对你司处以相应罚款,并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 月 日
附件3
劳务派遣用工风险提示函
(样本)
(用工单位):
在开展2018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工作时,我局发现与贵单位合作的 (劳务派遣)公司存在“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条第 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贵单位有承担违法侵权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请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尽快采取有效应对效措,督促协同劳务派遣合作单位整改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 月 日
附件4: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核验结果参考标准
(试行)
一、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合格”:
(1)在2019年3月31日前提交了核验材料,且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
(2)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诚信投诉记录,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败诉记录,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
(3)持证专职从业人员达到3人(含)以上,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4)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达到100%;
(5)年度缴税情况良好;
(6)业务台账完整、清晰。
二、基本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基本合格”:
(1)在规定时限内(含许可机关责令的时限内)提交了核验材料,且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
(2)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诚信投诉记录,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败诉记录,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
(3)持证专职从业人员达到2人(含)以上,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含)以上;
(4)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达到90%(含)以上;
(5)年度缴税情况良好;
(6)业务台账基本完整、清晰。
三、基本无派遣业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核验结果为“基本无派遣业务”:
(1)在规定时限内(含许可机关责令的时限内)提交了核验材料,且符合规定要求,无隐瞒或虚报行为;
(2)无违法经营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诚信投诉记录,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败诉记录,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
(3)有持证专职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含)以上;
(4)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达到90%(含)以上;
(5)年度缴税情况良好;
(6)全年派遣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
四、不合格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核验结果为“不合格”:
(1)超过规定时限(含许可机关责令整改的时限)未提交核验材料的;
(2)提交的核验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隐瞒或虚报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在核验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
(4)受到行政处罚的;
(5)存在不诚信投诉记录,或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败诉记录,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的;
(6)无持证专职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下的;
(7)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参保率在90%以下的;
(8)未按规定缴税的;
(9)台账不全、混乱的。